一段你可能不知道的聯合國有文獻記載的台灣身世
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秘書長) 黃育旗(Johnny Y.C. Huang)
以下這一段歷史內容,我們的歷史教科書似乎都沒教?台灣不屬於中國,1950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正式否決案已清楚說明,況且當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出席聯合國的辯論人員,有名有姓,又有日期,這是不爭的事實。
1949年10月01日:中華人民國共和國誕生(以下簡稱中國)。中國誕生時,台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仍然屬於日本,迄今從未經過或有任何國際條約證明日本向美國投降後,將台灣和澎湖的領土歸還給中國共產黨,或是中國國民黨。
1950年06月27日:美國前總統杜魯門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引發1949年10月1日才誕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任總理周恩來向聯合國安理會表達抗議,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握有大量證據,足以證明台灣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的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中華民國亦未表示反對,於是聯合國安理會開會一致通過,同意中華民共和國派人攜帶所謂的大量證據,到聯合國進行辯論。
1950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出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龔普生、安東、陳翹、浦山、周硯、孫彪和王乃靜(有名有姓)等九人代表團,在聯合國進行為期二星期的辯論。以所謂手中擁有大量證據,證明台灣、澎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向安理會提出三項要求:
(一)譴責和制裁美國侵占臺灣與干涉朝鮮罪行。
(二)美國軍隊撤出臺灣。
(三)美國與其他國家軍隊撤出朝鮮。
1950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
1950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後,聯合國安理會正式函文回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安理會也正式「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要求,美軍必須自臺灣與朝鮮撤軍的提議,自此明顯確定「臺灣地位未定」,證實臺灣不是中國一部份。以上歷史事實,可參考伍修權發表於1990年6月28日「人民日報」之自述「40年前的聯合國之行」。
另外、蔣經國在「風雨中的寧靜」一書中曾說:「…計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文中又說:「余必死守台灣,絕不能交歸盟國,…。」事實證明,蔣介石父子早知台灣真正的國際定位,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欺騙台灣人。
1950年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Kenneth Younger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倫敦時報,1950年7月28日)可見,當年沒有任何國家同意中國併吞臺灣。
美國人做事都是按步就班,在各個不同階段訂定國際條約,或是制定日後具有可供公開檢驗的法律依據可循。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隨時有白紙黑字登載的於法有據,就是有了1950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正式函文回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法依據。
美國才又於1951年9月8日邀集48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市召開會議,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和日本簽定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此條約是對日本的解放令,條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條約第2B條中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的一切。條約的第21條也清清楚楚規定,對中國應享之權益,並沒有包含臺灣與澎湖群島。
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會議的國家共有52國,只有48個國家參與簽署,因為有四個國家並未參與亞洲的這一場「美日太平洋戰爭」,又稱「美日亞東戰爭」。亞東戰爭發生的時間雖然和當時的歐洲第二次世界大戰同一時間,但是,戰爭的名稱和歐洲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不同。因此,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等四個國家是參與歐洲的第二世界大戰,沒有參加亞洲的這一場「美日太平洋」的亞東戰爭。
更有趣的是,另外有二個國家未被邀請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因為1945年日本向美國投降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誕生。中華民國並沒有正式對日本公開宣戰,而自顧忙於和共產黨內戰,被共產黨打到節節敗退,退守四川重慶,還曾經在重慶成立臨時陪都。這一段非常重要的歷史,我們不能不知道。
52個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的國家們是: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柬埔寨、加拿大、錫蘭、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聯邦、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和日本。
這麼多國家所共同簽訂的有關台灣和澎湖主權歸屬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竟然沒有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以及1950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美國和日本等48個國家所共同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連「CHINESE」中文版本也沒有,可見得台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和1949年逃難到台灣所謂「中華民國」,以及1949年10月1日才誕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完全沒有關連的。
再則,如果(我說的是假設?)台灣哪一天真的被中國併吞,台灣海峽一夜之間變成中國的內海,前述參與簽署背書舊金山和平條約的48個國家,美國如何向它們交待?美國的國際警察地位馬上喪失,美國再也不會被這48個國家信任,美國將從此喪失國際領導的威信,美國會這樣做嗎?
全世界的國家幾乎都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是日本和美國於1951年9月8日於美國舊金山正式簽訂,並有52個國家共同見證,48個國家共同簽署生效的國際條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的那一刻,日本當著美國和共同簽屬的48個國家面前,聲明放棄台灣和澎湖主權,日本沒有說要將台灣和澎湖歸還給中國。
所以,台灣若想要宣佈獨立,除了徵得得美國同意支持以外,恐怕也要獲得1951年9月8日在美國的舊金山,和美國共同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的48個國家的支持。所以,台灣未來何去何從的決定權,關鍵就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因此,解鈴恐怕還須【美國】這個繫鈴人。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條約第23條明列:「美國是主要佔領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美國在1952年4月28日“確認”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之後,接著才又於1954年12月3日和當時的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
當1979年1月1日,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美國依《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十條規定,由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將於1980年1月1日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美國為了保護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不受影響,於1979年1月1日由美國國會通過制定屬於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作為取代延續保護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不受影響。所以,可見美國對台灣的重視,完全依照國際條約,和屬於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法律依據,行使其法律權利。這些都是有憑有證的法律依據,不容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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