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10/28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美麗灣開發案應予「撤銷環評」

10/28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美麗灣開發案應予「撤銷環評」

各位參與守護東海岸行動的朋友大家好,
  還記得201212月在台東縣政府補辦美麗灣第七次環評審查會,火速讓美麗灣再度有條件就地合法2013年當地居民再次向法院提起撤銷環評行政訴訟,歷經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多審理,(1028日)下午430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環評審查結論既有應迴避而未規避之委員參與表決,以及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瑕疵,被告台東縣政府所為之環評審查結論有違誤,再度判決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應予「撤銷環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三點判決理由如下:
1.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台東縣政府於2012/12/22所做成之環評審查程序,實際影響在地居民程序參與權,且旅館興建與營運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權可能性,從而認可當地居民具有訴訟權能,原告林淑玲等14人適格提起環評撤銷訴訟。
2.   美麗灣開發依據促進產業發展條例辦理,台東縣政府為此促參案件之主辦單位,無論是否為「開發單位」,就代表或監督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評委員均應迴避。因此環評過程中扣除台東縣政府環評代表3人(環保局局長、建設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後,環評委員未過半數,不得為決議。
3.   此案於第一階段環評審查以有條件通過為審查結論,然只要開發案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審查。
針對法院的判決,我們振奮守護杉原灣遲來的正義,欣慰司法判決還予環境正義,同時感謝詹順貴和許嘉容律師一路走來的義務辯護。

我們也強烈聲明請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集團尊重司法,不要再上訴。美麗灣先建後環評的違失已滿10年,造成各方傷害無數,浪費公帑無數。我們籲請黃健庭縣長就此終止美麗灣事件,讓它成為判例,終結未來財團如法炮製,破壞台東好山好水。

司法已認定美麗灣就是實質違建,籲請台東縣府按違建相關程序,拆除美麗灣。我們也會依判決,邀請大家一起來發想拆除美麗灣的創意,成為守護東海岸的環境教育範例。

美麗灣規避法律在先,無關信賴保護原則,請台東縣民不用擔心國賠問題。同時也呼籲美麗灣記取教訓,不要再做不必要的司法浪費。

  
瞭解更多,請見環境資訊中心報導<美麗灣環評再遭法院撤銷環團籲台東縣府停止上訴>、新頭殼<美麗灣開發案台東縣府再吃敗訴>、反反反行動聯盟聲明稿<籲請黃健庭縣長和美麗灣停止上訴拆除違建>
感謝大家一同守護東海岸!:)

反反反行動聯盟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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