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立法委員陳唐山第8屆第6會期總質詢

立法委員陳唐山第8屆第6會期總質詢

20141021

一、關於陳前總統部份

這是本席任期內,第6度針對陳前總統的案件進行質詢,本席和多數的國人相當清楚,陳前總統的案件是當今執政者透過司法工具對於政治異己所進行的整肅與迫害,所以儘管這幾年來,社會上呼籲釋放陳前總統的聲浪不斷,還是無法撼動執政者不讓陳前總統踏出監所一步的決心。本席之所以對陳前總統持續關注,就是要留下歷史紀錄,讓民眾瞭解馬政府如何凌遲一位臺灣的卸任元首。
江院長,1014日臺灣指標民調公司所發布的數據,你的施政不滿意度高達66%,創下歷史新高。江院長,你是留美的政治學博士,按你所理解的民主國家責任政治原則,你今天站在備詢台還具有正當性嗎?你還能理直氣壯的回答國會議員的質詢嗎?

讓人民有錢可以買東西吃,有健康的身體可以吃,這是民主國家執政者最起碼的責任。但是江院長,在你的領導下,民眾連什麼可以吃、什麼不能吃都不知道?在你的任內,發生毒害民眾身體健康食安問題,已經太多次,每一次事情發生後,你總是信誓旦旦的向人民掛保證,還是一次又一次的發生。你所領導的就是這種「混吃等死」的政府,剛好反應在你的施政滿意度,但是你還能在馬應總統力挺之下,罔顧政治責任堅持不下台,本席認為你的歷史定位和馬總統一樣已經在臺灣人民留下同樣「無能」的印象。

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法務部羅部長。

本席注意到羅部長曾多次向媒體表示,你是佛教徒。請問,除了政教合一的國家之外,世界上哪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最高司法首長,會一再向社會披露他的宗教信仰?羅部長,你是不是心虛?你的信仰對你的職務而言有重要嗎?民眾最在意應該是法務部所管轄的檢調機關,執法標準是否一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佛教教義有言眾生平等、對萬物慈悲。羅部長,身為佛教徒,你自認有吻合這兩個標準嗎?

近二十幾年,有多少國民黨要角犯案後,以不實的醫療報告獲得保外就醫之後,畏罪潛逃出境,如伍澤元等。而陳水扁總統則是經由國家醫療機構的台中榮民醫院,以最專業嚴謹的態度,呼籲讓陳前總統「居家治療」,甚至法院都引用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報告,2度裁定停止審判,本席在立法院總質詢也數度請部長慎重考慮這個問題,但是你卻執意不讓陳前總統踏出監牢一步,羅部長,你有實踐佛教眾生平等教義嗎?即使「席認為你在職務上應該不可以讓宗教影響你的判斷,純粹就法論法,你有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嗎?

陳前總統在20081112日被上手銬帶往監所,到今天已經整整6年。在監所嚴密的監控以及得不到適切的醫療照顧的情況下,陳前總統的身心飽受摧殘。羅部長,本席相信你一定有陳前總統詳細的病情報告,他的帕金森氏症、小腦萎縮日益嚴重,口吃、手抖、漏尿、甚至走路都需要有人攙扶以免跌倒,已經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第1款:「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的規定。羅部長,你即使不願意發揮一點佛教突的慈悲心,也請你依照法律規定,尊重專業的醫療判斷。因為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法律問題,判斷的根據和標準就是專業的醫療報告。讓陳前總統得到應有的醫療人權,保外就醫或居家治療﹗

另外,本席提供一份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102日發布公布最新的全國性民調,其中有關臺灣人民對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調查數據,提供給兩位作參考。根據這份民調資料,近64的受訪者贊成讓陳前總統居家療養,且有59.7%認為馬政府反對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政策不適當。對於陳前總統執政8年的施政表現,滿意者有46.5%,不滿意者37.9%,至於陳前總統與馬總統的施政表現比較,認為陳前總統表現較佳者遠多於認為馬總統表現較佳者,47.2%20.7%。當被問及陳前總統對台灣是否功大於過,47.1%表示同意,39.5%不認同。關於陳前總統案件司法審理的公正性問題,31.7%認為審判公正,41.3%認為陳前總統未獲得公平公正審判。

這份民調顯示臺灣社會經過6年以後,對陳前總統卸任後的遭遇感到不平與同情;對他8年的施政則是肯定多於否定;懷念多過嫌棄。對於陳前總統應有的處遇,多數人認為居家治療或保外就醫皆屬政府應有的適當安排。

江院長、羅部長,歷史會還原真相。歷經六年之後,民眾以逐漸釐清陳前總統司法案件的真相與本質﹕就是標準的政治司法迫害與道德法西斯追殺。本席呼籲兩位不應再揣摩上意,儘速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讓他獲得應有的醫療人權。
二、關於張燦鍙部份(政府應該依法行政,不是脫法行政!)

請教羅瑩雪部長:法規命令如果不符合法律的授權目的,或是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這種法規有沒有效?

本席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監獄把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優先性擺錯地方了!《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遴選受刑人的資格,第一項指出受刑人必須執行超過兩個月,刑期七年以下或超過七年但符合累進處遇規定,還要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才適合外役作業;第二項則指出,受刑人必須沒有觸犯脫逃罪,沒有吸毒販毒,不是累犯、性侵犯或家暴犯,也沒有因為犯罪被撤銷假釋或是必須執行的保安處分。

如果符合這些規定,除了由矯正署遴選,受刑人自己也可以提出申請。

請問羅部長:受刑人符合《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不是具有被遴選的資格?主管機關能不能用法律以外的理由來剝奪他的權利?前台南市長張燦鍙判刑三年,今年430日入獄,到630日屆滿兩個月,既然符合規定,並依法提出申請,台北監獄卻以行政命令規定的「另涉刑事案件」加以阻擋,這種作法有沒有侵犯受刑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台北監獄適用的行政命令《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合外役作業」有九種情形,這些內容大致上沒有問題,但深入探究就會發現怪異之處。

從規範目的來看,九種情形是用來解釋「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合外役作業」,其中八種是描述受刑人的身心狀況及獄中表現適不適合到外役監,這八種情形做為客觀的判斷標準,其實沒有爭議。但是,第五款「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顯然與規範目的不符,非常突兀。請問羅部長:從規範目的看來,法務部把「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用來解釋受刑人「有無悛悔,是否健康」,這種法規犯了什麼錯誤?

本席必須正告行政院,這種作為暴露出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的心態,因為「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顯然是在描述受刑人能否被遴選到外役監的消極資格,如果母法《外役監條例》沒有規定,法務部把它放到行政命令裏面,就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更何況,就算訂在法律之中,也必須斟酌案件的性質與輕重,而非另涉他案就全面封殺,才符合教化目的與衡平原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明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所以,我國既然有外役監制度,受刑人只要符合資格,當然可以申請,如果獄方只看行政命令就認定資格不符,就顯示所謂的「依法行政」,其實只是把層次較低的行政命令奉為金科玉律,對於層次較高的法律反而視而不見,這種輕重不分的現象非常荒謬!

本席可以理解,法務部擔心另涉他案者利用外役監脫逃,所以在行政命令中增加這項規定,然而憲法、法律、命令的規範內容自有一套階層體系,什麼東西應該放在哪裏?身為法律人的羅部長最清楚!因為,主管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是用來執行法律,不是擴張法律的射程範圍,所以《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的「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顯然已經逾越母法的授權目的,應該刪除!

馬總統對於批准人權兩公約感到沾沾自喜,諷刺的是,陳水扁總統一天漏尿八十幾次,還經常呼吸停止,健康情形不斷惡化,政府卻完全不當一回事;現在張燦鍙依法提出申請,台北監獄連母法都不看,就直接用行政命令打回票。這種政治判斷和行政恣意凌駕基本人權的心態,顯露出政府對人權公約的蔑視,本席希望江院長能正視依法行政的真正意涵,不要放任行政命令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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