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會變成狼群的最愛嗎?
北美政治評論家 廖東慶
台灣一年公開性侵案件有一萬件,另外還沒有公開的案件也多達2萬件,一共加起來超過三萬件。台灣島到底有多大?3萬6千平方公里,如果扣除中央山脈及偏鄉野地無人居住的話,單單只計入有人居住的一平方公里的強暴事件的比例,將會多達3-4件,這比例也是全世界的第一「Taiwan number one」。這也可以被列入金氏記錄。尤其是台灣的性侵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只到少女少男滿16歲為止,這條法令將會招蜂引蝶的吸引全世界的狼群都飛來台灣好好享受滿16歲少女少男青春的肉體。就算被逮到也不怕,因為這屬於告訴乃論。台灣法官只會叫人和解了事,不然就叫加害人去娶被害人,再不然就賠錢了事,這種情況就和印度同是一個樣。還有被強暴案件被判刑的狼群,被判刑不到4年,只要坐牢1年多就可以假釋出獄。這也難怪台灣的性侵強暴事件會被衝上全球第一!
台灣就是一個名符其實的「強姦島」,也可以說是狼群的天堂或者是後花園,因為台灣的法令鬆脫,執行又不力,而且還有一群恐龍法官在掩護著狼群。每天打開報紙,無論是台灣的軍營裡或是在學校和補習班、公司行號、社運團體中,都會出現強暴女人的不法事件。為什麼有那麼多的狼群都不怕被關呢?台灣的女人從10歲起就被狼群性侵 (這階段是屬於戀童辟,在美國一輩子都是登記在案,而且在外生活腳永遠銬著GPS定位追蹤糸統)。台灣女人一直到40歲之前都有可能被強暴和強姦。如果長得漂亮的話,那更是在劫難逃了。如果有辨法的話,請送到美國來讀書,這樣才能躲過致命的劫難!知名作家林奕含如果在小學的時候就來美國讀書的話,她根本就不會被性侵而導致自殺身亡,因為在美國有足夠及完善的法律,可以安安全全的保護到她讀完大學,結婚生育兒女一生平平安安的老去!如果在台灣的話,這將是一件永遠都達不到的奢求和夢想。
不管林奕含小姐到底是在13歲還是滿16或滿17歲被性侵,從美國法律來判決的話,陳星都是有罪的,而且還是重罪。美國法律保護18歲以下的少女和少男,不管她是否願不願意和陳星上床。通常都只叫做強暴未成年少女,沒有什麼誘姦也更沒有什麼合姦(同意上床)。如果以前是在18歲以下被性侵的話,在過了一定的年份之後也可以再提告。判決下來全都是重罪判刑,有期徒刑沒有10年,也沒有20年起跳,全都是有期徒刑40年以上起跳,而且更沒有假釋,坐好坐滿40年。在美國如果強暴18歲以上的女人和男人,一般法院判決也都在20年以上。在美國南加州有非常多的華人所開設的補習班,從來就沒有就發生過類似林奕含事件。也許有人想過和學生妹妹上床,但是只要一想到只爽40秒鐘而己,就要坐牢40年,平均爽一秒坐牢一年,實在是太不划算了,當然也就不會輕舉妄動了。如果一男一女在一個房間裡,女方是未滿18歲的話,如果有事上法庭的話,法官只聽那名未成年少女的供詞,男方就一定會倒楣了!所以在美國都是有事或沒事都不會單獨和一個未成年的少女在一個房間裡。如果不想惹麻煩的話,通常房間的門是一定要打開著,不然就是還有一個第3者在同一個房間裡。
我們在此特別大聲呼籲:有良心和良知的台灣113名國會議員們,希望你們能比照美國保護18歲以下的未成年少女和少女的法律,把台灣的性侵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只到少女少男的滿16歲改到18歲(包含滿18歲),而且取消通姦罪。在美國從上個世紀60年代就已經取消了,但是美國並沒有因為取消通姦罪而變得更亂了,反而是台灣到現在還有通姦罪,結果造未成年少女孩被誘姦,除了無法討回公道之外,還要被被加害人的老婆控告妨害他人家庭的罪名。美國早就知道通姦罪本身就是一個惡法。美國的法冶比台灣還要進步一百年!不要不服氣,因為這是事實!不然的話,林奕含根本就不需要用自己的寶貴生命,來抗議台灣不公不義的司法系統!還有就是美國性教育及防制狼群的教育就是從國小二年級開始教導,台灣做到了嗎?台灣的性教育及防制狼群的教育不應該相差美國那麼遠!
林奕含在生前就已經詢問過所有的法律問題,結果是無法可管,無法可治,更不用說保護滿16歲的少女少男。她也許知道,她若是不死的話,根本就不會有人來重視她所遭遇被強暴的案例。結果呢?果然就如林弈含生前所料想完全一模一樣,國會議員開始大力討伐,高雄市議員公開爆料陳星就是李國華也就是狼師,教育部開始有動作了,監察院要啓動調查,台南地檢處已經傳訊陳星來問過話了。如果林奕含不死的話,以上情節都只是幻影罷了。林奕含的死,不但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都需要負責,連在海外美國的我們也要負責,因為我們一直以來都沒有去重視這未成年少女少男被強暴的事實。一直以來,我們都還以為台灣的保護法律都很健全。但是萬萬都沒有想到,原來什麼法律保護機制全都是放屁而且都是在保護加害人。尤其是林奕含事件爆發後,衛福部竟然先出手恐嚇被害人家屬。這官員根本就沒有資格待在衛福部,她應該被滾蛋下台!
台灣公開的1萬件性侵少女少男案件,有5千件是發生在滿16歲的少女少男,另外5千件是發生在滿17歲的少女少男,所以請立法委員們把台灣的性侵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只到少女少男的滿16歲改到18歲(包含滿18歲),而且取消通姦罪。雖然林奕含已經死了,但是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林奕含再被犧牲了!再來就是狼群如何善後的問題了。性侵未成年少女少男的狼群們,如果管不住下半身老二(陰莖)任性的話,這一類變態者就應該被重判。台灣刑期最多只有30年而己,那就重判30年吧,而且不得假釋。並足足坐好坐滿30年整,也讓狼群的老二好好休養生息之外,另外就是回歸到只有小便的基本功能,而不會再去咬小女孩了。在美國的性侵者出獄的情況,就是出獄之後還要接受管制,遠離學校和公園,及未成年人所聚集的場所。他的住處必需要被當地警察局和社區住宅所有的成人知道,每週也必需去警察局報到1-2次。從以上台灣和美國從法律層面來相比較的話,台灣就像是一個沒有法治的地區。而且台灣做的事一向也只有亡羊補牢,而根本就沒有辨法去事先預防,所以下一個洪仲丘或下一個林奕含什麼時候會再出現呢?現在就要看113名的立法委員的辨事速度有多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