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 星期五

「台灣罵人價目表」;古人說一字值千金,現代人罵五字要價一百萬

 「台灣罵人價目表」;古人說一字值千金,現代人罵五字要價一百萬

歐颺

媒體的報導因為辱罵遭受法院判賠的案件時有所聞,究竟要怎麼罵才不至於荷包大失血?這一張「台灣罵人價目表」提供了它的參考。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 罰金。」法官在量刑及民事賠償時,會依據判例的當事人地位及出言不遜的程度,近年來判案的賠償從無罪到100萬元都有。

只罵「幹」(X)字的判例是水果攤販黃男與房仲加盟店負責人汪女口角,黃男在人行道怒吼「X」,林北要給妳死。法院審理認為,「X」是台語習慣用語者常脫口而出之字眼,甚至作為發語詞,多數人只是「反射性發洩負面情緒」,主觀上無侮辱他人犯意。因此判定無須賠償,也是唯一「免費」的發語詞。

一名大學生,在討論區上發問,因為不滿另一名女網友的回答,公然回嗆女網友「更年期到了」,女網友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法院以涉嫌公然污辱,這名大學生必須賠償對方2元。

新北市板橋區1名楊姓女子前年抓猴,看見小三即刻撲上前壓倒且辱罵「賤貨」、「妳跟妓女有什麼兩樣?」等語,小三認為名譽受損告上法庭,法官判楊女賠3元。

台北地院一名蔡姓女書記官和張女在法院櫃檯起了口角,蔡女也脫口辱罵對方是「米蟲」,張女憤而就公然侮辱提出告訴。高等地方法院也判決,蔡女須罰6千罰金,得易服6天勞役,緩刑2年,全案定讞。

盧姓男子因住家漏水問題,與鄰居發生爭執,社區管委會季姓委員經過時,認為盧男講話太大聲,勸他不要太大聲,盧男脫口罵出「王八蛋」,遭季男提告求償10萬元,台北地院今判盧男應賠償1萬元;仍可上訴。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臉書指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讓蔡正元憤而提告求償。一、二審皆判段宜康敗訴,最高法院再駁回段宜康上訴,判賠2萬元,並刪除臉書貼文、並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60日定讞。

基市某社區李、黃姓2位女住戶,去年在社區的會議上,因故起爭執,黃女當場用台語辱罵杜女「妳這混蛋,混蛋」、「妳甲賽啦!妳甲賽」等語,杜女控告黃女公然侮辱罪。法官就刑事部份判處黃女5元罰金,杜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稱被辱罵後,受到社區住戶的嘲笑,身心受創,要到醫院就診,請求黃女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法官審酌黃女經濟等狀況,判賠金額2萬元,可上訴。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洪健益,三年前參選期間涉嫌違反選罷法。他赴警局接受調查時,遭陳姓民眾罵「敗類、民進黨的敗類」。洪不滿受辱,認為聲譽受損,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的言論確實貶損洪的人格評價,判陳需給付3萬元,可上訴。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陳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彰化縣一名鄭姓少女在張姓少女的部落格上,留下「智障」等不雅字眼的文章,張女提告索賠,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鄭女需賠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認為鄭女貼的文章有「智障」等字眼,毀損她的名譽,導致她身心受創、痛苦異常,要求鄭女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法官認為她以網路作為侵權行為手段,損害大於口語或文字方式,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和經濟狀況,以精神撫慰金5萬元為適當。

台中市一名34歲馮姓男子帶團到日本旅遊,與1名廖姓女遊客發生嫌隙,廖女事後在臉書寫下不滿旅遊行程的文章,馮男看到後擷取其文章和照片,貼在自己臉書寫下「賤人就是矯情」等語,廖女發現受辱提告。台中地院除依公然侮辱判處馮男拘役30天,今天還判馮男應賠償廖女精神損失5萬元。

竹科南茂科技陳姓經理因不滿侯姓助理工程師的工作表現,開會時當場辱罵「你們這些笨腦沒用」、「他那個頭腦真的的確是裝屎」,事後侯男身心俱疲罹患憂鬱症,求去後無法再回職場,提告訴請陳姓經理賠償一百八十萬元,新竹地院判賠五萬元。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教育訓練科科長林芳昌,去年67月間在訓練科辦公室公開場所,因工作問題連續3次對葉姓下屬飆罵「你的頭腦有問題啊」、「白痴啊你啊」、「白痴啊,真是白痴啊」、「你大白痴啊你」、「他媽的混蛋」,「你這個大白痴啊」,「你這個混蛋」、「你那是什麼頭腦啊」,造成葉姓下屬不堪受辱、身心疾病復發,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天,葉姓下屬另請求民事賠償,桃園地院法官判決林芳昌需賠償55000元,另將道歉函發至消防局及訓練科。

仁武分局警備隊前警員王太興,今年一月間因涉嫌詐欺取財到法院開庭,竟在調解時以台語辱罵被害人林清華醫師「婊子」(指妓女生的兒子),林事後以名譽受損,且感到愧對母親而精神耗弱,起訴索賠二十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王太興應賠償六萬元。

G奶「亞洲波神」巧巧,前年上電視指稱D罩杯藝人林韋伶「陪睡」等語,林則反罵巧巧「下流」,雙方互控公然侮辱等罪並求償。高等法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林韋伶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定讞。民事部分,昨判林女應賠巧巧六萬元定讞。

法官認為,巧巧是以肯定語氣影射林女陪睡,對她名譽造成傷害。而林韋伶罵巧巧「下流」、「三流」,法官認為「下流」是罵人的話,「三流」則比喻他人層次較低,有輕蔑之意,構成公然侮辱罪。

袁姓、林姓男子前年4月間至桃園中壢麥當勞中央分店點餐,與櫃檯人員發生爭執,林男拍桌要求退款,一旁麥當勞外送員工簡宏傑見狀,一時情緒激動罵說:「幹你娘,沒看到我們很忙嗎?」2顧客火大提告求償各1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高院日前判簡男與麥當勞,須連帶賠償2人各4萬元。

事情發生在2014312日上午,A開車載著她的小孩正準備去上學。在經過花蓮某個路口時,因為B突然開啟左後車門,發生了行車事故。B下車後,要求A將身分證件交給他,任B抄寫,B在取得身分證後得知A是原住民,便開始大聲罵A,A求情無效後,決定報警處理。沒想到A正在打電話時,B見狀即駕車準備離去,更沒想到的是B未馬上離開,而是左轉至對向車道下車大聲對A吼叫「死番仔」,一共三次。

半年後在法庭上,A的律師說:「跟庭上報告,我們的當事人在大庭廣眾之下被對方辱罵死番仔,這些年來,憂鬱、失眠和屈辱感不時襲上心頭,需要看診、吃藥以穩定情緒,每天擔心受怕,到現在仍然不敢開車、靠近白色車輛,從此喪失對人及教學的熱情與信賴感。我們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更進一步論述:「本件被告故意以『死番仔』等語3次辱罵原告,顯係歧視原告之原住民身分,有意將原告貼上標籤並予以污名化,造成原告之精神甚為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應屬適當。

作家馮光遠在部落格不滿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家」音樂劇花費23000萬元,馮男在部落格貼文痛批對方是「人渣公務員」、「已無名譽」和「狗屎豬糞」等語,被盛提告求償50萬元和登報道歉,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馮男言論已侵害對方名譽,判賠30萬元,但不須登報道歉,全案定讞。

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因日前辱罵龍眼國際影視公司老闆吳祖望「神經病」,遭法院判賠30萬元定讞李婉鈺表示,寧願自己名下的房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履勘,也不願賠錢。她還搬出國語辭典解釋,「神經病指的就是精神喪失,會有妄想的行為。認為自己沒有罵錯,覺得法院判決離譜,打算反告吳祖望。

作家馮光遠3年前起陸續在個人部落格批總統府資政金溥聰「做多少傷害台灣新聞專業、道德的下三濫事情,最後還不是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拿下台灣駐美代表職務。

還罵金「人渣」、「爛貨」等語,金怒告馮加重誹謗另求償200萬元。刑事部分已判馮無罪定讞,民事部分一審認為馮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言論,日前判馮免賠、免道歉,金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馮光遠須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1天。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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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幹」只是台語發語詞無罪

罵「更年期到了」判賠兩千

罵「賤貨」 判賠3

罵「米蟲」 判賠6

罵「王八蛋」判賠1

罵「不要臉髒東西」 判賠2

罵「你去吃屎啦」 判賠2.5

罵「敗類」 判賠3

罵「智障」 判賠5萬元

罵「賤人就是矯情」判賠5萬元

罵「頭殼裝屎」 判賠5

罵「白痴」 判賠55000

罵「婊子」 判賠6

罵「下流」 判賠6

罵「幹X娘」判賠8

罵「死番仔」 判賠10

罵「人渣公務員」 判賠30萬元

罵「神經病」判賠30

罵「特殊性關係」 判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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