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革命之辦法
楊上民
蔡總統在就職演說一再強調要展開司法改革,以符合國人期待。結果却讓浸淫在威權文化許久的司法行政官僚謝文定和林錦芳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司法改革恐怕是「請鬼開藥單」,司法改革只是口號。此現象足以認為,司法改革不足以洗滌司法界的骯髒,必須要司法革命。
所謂「司法革命」,不是要人頭落地的流血,而是將國民黨政府在大陸時期所編制的體系打破,重新塑造受制於人民審判團體的制度來運作。
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不得以法律限制包括「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期限之限制」與強制執行之錯誤規定;「辦理拋棄繼承權期限之限制」;「訴訟必須委任律師為之之限制」;「民事訴訟提供保證金之限制」等等,都祇在袒護富人欺侮窮人,對善良無辜遭到欺侮的窮人極不公平。
廢除壓抑窮人的法律及不合情理的法律程序規定。法院及檢察署,都是為國家做事的機關,不是商場的商業行為,所以民事訴訟案件,無須繳納裁判費及保證金,才不會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例如窮人無錢繳納裁判費及保證金,也可以提起訴訟之權。再如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明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如: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無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這些圖利律師壟斷訴訟市場之規定,都必須廢除,可由人民直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始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體制。
把司法異常判決或檢察官不當起訴之不公行為,用「司法革命」循瀆職之法律途徑平反,同時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杖,交付立法院專設的「憲法解釋委員會」職掌,以避免某甲寫的文章由某乙來解釋的不成體統之做法。
再者,冤獄是檢察官和法官亂用自由心證造成的。亂用自由心證不是靠司法改革可以排除,必須用司法革命才能奏效。司法革命除成立陪審團之外,還要建立汰換檢察官和法官制度;檢察官和法官一旦有造成冤獄,冤獄賠償由國家理賠後,轉向造成冤獄的檢察官和法官追索;並汰換資產來源不明的檢察官和法官,且追究其刑責,尚須清算其財產。
如此司法革命後,才能打破司法在同一體系的師生關係、同學關係、官僚關係之情份,先將這一司法感情切斷,才能遏止官官相護的感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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