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來殖民政權的「分而治之」詭計裏解放自己
江建祥 律師
四百多年來,台灣人始終活在外來殖民政權的高壓或籠絡統治下。歷史上,任何殖民政權對殖民地的治理,多使用分化在地菁英的手段,使其猜忌互鬥,而收鷸蚌相爭之利。這種「分而治之」的古老原則始終未變,但施行手法卻隨時代事物的更迭以及人類思惟的演進而推陳出新。
分化指假借外力使之分裂而瓦解。分裂只是過程,瓦解才是最終目的。分而治之(Divided and Rule 或稱 Divide and
Conquer)是羅馬帝國對征服之地所採取的異族統治策略。外來政權來到一個征服地,首先就是將在地既有的權力結構,或利益團體加以裂解,盡力避免小的團體產生連結,製造它們彼此間的矛盾、猜忌、鬥爭,醞釀受治者間的衝突。
分而治之的要點如下:1)製造或鼓勵受治者的分裂,避免任何可能挑戰統治者主權的聯合;2)幫助甚至提升那些願意和外力政權合作的「奸」;3)培養在地菁英之間對彼此的猜忌和敵視;4)讓在地菁英將時間、精力和金錢花費在無謂的活動,而減少對外力政權統治的威脅。
長期在外力政權統治下的民族,宛如活在蘇格拉底洞穴(cave)寓言裡的囚犯,終其一生都被鐵鍊栓在洞穴的底部,從未和現實外界又任何接觸。被囚禁在洞穴中的囚犯,無法發展獨立思考能力,因為他們思考的素材都是洞穴統治者刻意投射在岩牆上的陰影。這些陰影和存在於現實生活裏的實體,並沒有必要的關聯,它們可以是虛構的,也可以是統治者故意扭曲的影像。
外來政權高壓極權統治的封閉社會,就像蘇格拉底寓言裏的洞穴一樣。台灣人的思惟長期以來都侷限於外來政權刻意營造的虛構、扭曲的「陰影」。這也是國民黨和其隔海呼應的共產黨膽敢堅持台灣人必須接受沒有共識的「九二共識」的原因;但是他們忘了這是一個知識爆炸的網路時代,他們長期在「岩壁」上投射的陰影,因為資料開放的結果已經失去了矇騙的功能。中共至今還擋拒Google、Youtube、Facebook 以及Line ,就是企圖將十幾億人口繼續鎖在專制愚民的「洞穴」裏。
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容許檢警和被告之間進行妥協商議(plea bargaining)。有些案子雖然檢警掌握的證據不足,但是因為有共同被告的存在,檢警通常可以使用「分而治之」的手法,對犯行較輕的被告提出減刑的條件,用以交換合作的被告提供對其同夥的不利證據。從檢察官的立場,與其企圖將所有的共犯都繩之於法,而面臨可能無罪釋放所有嫌犯的危險,不如輕判一、兩個犯情較輕微的共犯,換取嚴懲「大尾」的機會。為了避免被檢警的「分而治之」策略所戕害,有的刑事辯護律師會代表客戶和共同被告的律師簽署一份「共同防禦」契約,案發之後立即彼此同意不互相「擺道」。
共同被告「擺」其他共犯的「道」,用以換取較輕的刑罰,也就是台灣媒體通稱的「汙點證人」。這種證人,因為他們的證詞對其他共犯的案子有舉足輕重的效力,審判官無法在判決書裏省略掉他們的名字。檢警或法院對汙點證人的隱私沒有保護的義務;實際上,如果他們的身分沒有曝光,他們所提供的證詞將被定位為傳聞證據,無法當作呈堂證據。汙點證人和俗稱的「抓耙仔」(密報者)不同,雖然兩者都對官方提供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是「汙點證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曝光,而抓耙仔的身分不但通常不能曝光,並且受到檢警的極度保護。就像新聞記者對他們的消息來源有保密的義務,而且不能被迫暴露消息來源者的身分;檢警對他們的線民(informant)也負擔同樣的保密義務。
近日在網上,有關於韓石泉是否曾經為了他與莊孟侯之間的「嫌隙」而公報私仇,扮演過抓耙仔角色誣陷莊先生的的論辯。對將近七十年前外來政權所營造的冤案,因為筆者沒有第一手資料可供查證,對於參與論辯的長輩,由於輩份的低微和學識的有限,更無僭越評論的資格。(唯一能說的是,姑且勿略論辯的內容,參與論辯的長者的文筆和說理能力,堪稱是名人之後,充滿書香門第的濃郁,令人景仰。)筆者在此以晚輩後學的身分,謹提出一些問題,供大家參酌。
位在台灣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尤其是檢察機關,從國民黨流亡到台灣之後,本來就是國民黨的黨國附庸。這些封建體制下產生的法官在判決書裏所使用的辭藻和「片語」充滿封建奴隸阿諛以及卸責的鑿痕。閱讀這些法官所寫的判決書,除了在那些『莫非不可是』、「要屬不然」、「無非以。。。為論據」這類的八股之外,還必須仔細地去尋覓字裏行間的弦外之音,以及那些欲言又止的奴才慣用語。
判決莊孟侯無罪的台灣高等法院,由三為推事所組成,審判長梁恆昌,推事高焱楙和推事洪壽男。這三位都是法界一時的菁英,雖然都與國民黨有深厚的淵源,不過在1948年二二八屠殺事件之後,仍然有道德勇氣判決莊孟侯先生無罪,還是令人佩服。不過,這些法界前輩在威權體制的淫威肆虐下,仍不得不在判決書裏保留模糊的空間用來自保。
判決書指明:『本件起訴書認定被告觸犯預備內亂罪嫌無非以韓石泉、蘇木樹指控其與事變中有不穩言論為依據。』該判決書更進一步說:『所稱涉嫌言論,或係含義欠明,或係內容兩歧,由於誤會,傳聞失實,亦未可知』光這兩句話就藏著巨大的玄機:完全卸責──起訴的不是我們,是不盡查證責任的檢察官。那『無非』兩字,在法界「巷子裏」的人都知道,是在指責「這就是檢察官唯一有的依據,除此之外,啥佐證都沒有提出來。」後面講的『或係含義欠明,或係內容兩歧,由於誤會,傳聞失實,亦為可知』則是極盡『推事』之能事。意思是說:「到底是證據效力不夠(Lack of any Evidence
Strength)的曖昧證據,還是根本沒有證據能力(Lack of Admissibility)的傳聞證據,我們根本不知道,也沒有查證。因為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我們沒有查證的責任,這就是英文裏講的cover own butt。
判決書裡最值得觀察的部分是:高等法院的三位『推事』,在程序上駁斥檢察官的不盡責,完全不採取檢察官沒有佐證的訴狀,然後採用兩位偵查中到案的議長和副議長的證詞,再加上什麼三民主義青年團台灣支團所呈稱被告並未犯罪事實的信函,就判被告無罪。這三位『推事』高手,不敢直說他們其實是被黨國體制牽著鼻子走,卻『一切盡在無言中』。
手頭上的資料並未顯示韓石泉先生是同案的共同被告,所以韓先生充當汙點證人的可能性不存在。若說韓先生為了私人嫌隙,甘為抓耙仔,又與常理完全衝突,因為當時起訴的檢察官,實在沒有在起訴書裡直接點名韓石泉的必要。有一點基本訓練的檢察官都知道如何在抓耙仔(也就是線民)提供資料之後,「完美」地杜撰、引申資料的來源以保護真正資料的來源。(看一個影子,不是可以生一個孩子嗎?If anyone asks, we never
met! 難道不是電影和日常生活裡常聽見的?)
為什麼檢察官會在起訴裡毫不避諱地提到線民的真名真姓?這又得回到前面列舉的分而治之的要點了:1)製造或鼓勵受治者的分裂,避免任何可能挑戰統治者主權的聯合;2)幫助甚至提升那些願意和外力政權合作的「奸」;3)培養在地菁英之間對彼此的猜忌和敵視;4)讓在地菁英將時間、精力和金錢花費在無謂的活動,而減少對外力政權統治的威脅。莊案檢察官的成功地在七十年後,仍然讓台灣人菁英還為了韓石泉是否曾經是抓耙子爭論不休,彼此之間因此分裂、猜忌、敵視,不就昭然若揭嗎?
在外來政權高壓或籠絡統治下,本土人士有很多是真正的「奸」,但是也有很多人是被外來殖民者故意污衊為『奸』的無辜者,用來遂行其分化本土菁英的最終目的。這種外來政權對殖民地的分而治之的卑劣手段根本不是太陽底下的鮮事,從利用漳、泉長久的嫌隙,分化鴨母王起義的勢力,到啟動閩、客猜忌毀滅林爽文革命運動,一直到現今的統、獨,甚至『華獨』、台獨之爭,方興未艾。與其互相傾軋彼此互控對本族、本土的不貞,或等而下之,在外來政權前爭寵,倒不如好好研習戰略戰術,力求有效分化外來政權和與其隔海唱和的共產黨徒,祈求台灣早日達成真正的獨立,畢竟我們都已經走出『洞穴』很久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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