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對陳水扁自始無效的判決
楊上民
2016年7月23日到台北市木柵路一段331-5號的一家咖啡館,聽取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演講會。會中有前立法委員顏錦福說,他是從陳水扁的LINE告訴他,洪英花法官在此處演講,但是陳水扁並沒有叫他來,是他自己要來的。
也許有人會認為他和陳水扁的交情不錯,所以他才來參加這場演講會。是的,他和陳水扁的交情不錯,不過他的政治生涯,也是被陳水扁所害,因為當他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後,忽然接到陳水扁的電話,要他到總統府去。他不明究理,陳水扁總統要他到總統府去做什麼?既然總統邀請,於是就親赴總統府與總統見面。
陳總統說,要顏錦福不要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理由是要禮讓臺聯黨主席的兒子黃適卓。已經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了,可是顏錦福考慮到要增加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只有犧牲他來拉高臺聯黨的席次。當時顏錦福估計,犧牲他可以使選情拉高達到90席,開票結果是89席,臺聯黨只有13席。
顏錦福說,他這次來聽洪法官的演講,主要目的是要請教洪法官,要用什麼辦法使得陳水扁這個自始無效又當然無效的判決獲得快速的平反?陳水扁卸任總統的當時,未經審判就立即被扣上手銬,當時的情形,讓我顏錦福的眼淚直流,這分明是欺侮全臺灣的人民。
這次民進黨獲得勝利,我去請託立法院院長蘇嘉全,還有其他重要人士,趕快赦免陳水扁。他們的回答竟然都回答不要急,慢慢的來!
所以我才來請教洪法官,要用什麼辦法使得陳水扁這個自始無效又當然無效的判決獲得快速的平反?
洪英花法官回答,有二個途徑,一個是透過再審,一個是總統特赦。
洪英花法官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造成憲政危機。
民間司改會會長說,這個必須由陳水扁當事人,向臺北地檢署聲請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及刑事訴訟法第442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如洪英花法官說的,陳水扁案件,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陳水扁案件既然自始無效的判決,就是違背法令者,檢察官就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楊上民說,既然自始無效的判決,就是無罪。無罪,無須總統特赦,因為特赦是赦免其罪,結果人雖然經特赦而免坐牢,可是罪仍然存在。也無須陳水扁當事人,向臺北地檢署聲請檢察官,根據事訴訟法第442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直接由總統命令撤銷陳水扁案件,因為陳水扁案件,是違背法令者之自始無效之判決。
英花法官說,依照憲法,總統只有特赦的權利,沒有撤銷判決的權利。
楊上民說,憲法及法律是由政治產生的,而政治是總統在掌握執行的,總統依憲法那一條規定可以特赦,總統就依那一條規定撤銷違背法令的判決,這是政治賜給總統的權力。注意,是權力不是權利。權力是古時候的尚方寶劍!
既然臺北地方法院可以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把周占春改由不是法定法官的蔡守訓所組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如此蔡英文總統也可以不必遵照憲法體制,而以總統的權力,撤銷不合法的蔡守訓法官所為之判決。這叫做以其人之道反制其人,如果蔡總統這樣做,是很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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