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 星期五

司法革命之辦法

司法革命之辦法

楊上民

所謂「司法革命」,不是要人頭落地的流血,而是將國民黨政府在大陸時期所編制的體系打破,重新塑造受制於人民審判團體的制度內來運作,並廢除壓抑窮人的法律及不合情理的法律程序規定。法院及檢察署,都是為國家做事的機關,不是商場的商業行為,所以民事訴訟案件,無須繳納裁判費及保證金,才不會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例如窮人無錢繳納裁判費及保證金,也可以提起訴訟之權。再如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明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如: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無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把司法異常判決或檢察官不當起訴之不公行為,由「司法革命會」循瀆職之法律途徑平反,同時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杖,交付立法院專設的「憲法解釋委員會」職掌,以避免某甲寫的文章由某乙來解釋的不成體統之做法。

再者,冤獄是檢察官和法官亂用自由心證造成的。亂用自由心證不是靠司法改革可以排除的,必須用司法革命才能奏效。司法革命除成立陪審團之外,還要建立汰換檢察官和法官制度。檢察官和法官一旦有造成冤獄,冤獄賠償由國家理賠後,轉向造成冤獄的檢察官和法官追索,並汰換資產來源不明的檢察官和法官,且追究其刑責外,尚須清算其財產。 

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包括「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期限之限制」與強制執行之錯誤規定、「辦理拋棄繼承權期限之限制」、「訴訟必須委任律師為之之限制」、「民事訴訟提供保證金之限制」等等,都祇在袒護富人欺侮窮人的,對善良無辜遭到欺侮的窮人極不公平。


如此司法革命後,才能打破司法在同一體系的師生關係、同學關係、同一官僚關係之情份。先將這一司法感情切斷,才能遏止官官相護的感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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