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民族自決權(下)
人權講師、前民進黨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幹事 蔡百銓
所以我今天特別提醒大家,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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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自述,1950/3/13
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 雷根總統「六項保證」之六,1982/7/14
台灣有史四百年來,不曾決定自己的命運。戰後台灣人民開始逐漸爭取自決權。戒嚴時期,台灣人民缺乏相關法律與和平管道表達心願,有些人到國外成立流亡政府或台獨組織,有些人在台灣從事反抗運動。這些活動主因是228事件與國民黨獨裁極權激發的,目的是針對國民黨的內部殖民統治爭取民主自由與台灣獨立,與對岸中國幾乎沒有甚麼關連性。2009年我國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更肯定台灣人民享有民族自決權。
談政治必須顧慮現實,目前台灣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國號確有不得已的苦衷;但是談歷史則必須忠於史實,戰後盟國不是把台灣送給中華民國的。1945年8月日本投降。蔣介石奉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派遣陳儀前來台灣,於10月25日 在台北市公會堂(今中山堂)中美英蘇四國見證下,接受日本末代總督安藤利吉投降與軍事占領台灣。日本投降離開台灣,但是仍然保有台灣主權,直到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才放棄。如果蔣介石是根據《開羅宣言》光復台灣,那麼中華民國應該同時取得台灣主權才對。任何宣言都缺乏國際法約束力。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就缺乏國際法約束力,聯合國必須把其內涵改訂為國際條約才能生效,此即兩盟約的由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與 《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戰後盟軍可以委託中華民國管理台灣,為什麼不能委託美國管理?1946年四月美國戰略情報部(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OSS,中情局CIA前身)幹員在台灣完成調查報告,就指出台灣人民不願意接受中華民國統治,情願接受美國託管。這引起台灣長官公署陳儀不滿而向美軍駐華總司令魏德邁抗議,迫使OSS人員離開台灣。
台灣錯過聯合國託管
就在1945年10月25日 日本在台北公會堂向盟國投降的前一天,10月24日 聯合國正式成立。原本台灣根據《聯合國憲章》託管制度規定,是可以交給聯合國託管的,但是盟國事先就已安排好,把台灣交給蔣介石託管。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7條第一款規定:「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一)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三)負有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台灣是自盟國的敵國日本割離的領土,屬於第二類適用於聯合國託管的領土;而負有管理台灣責任之中華民國如果願意的話,也可以把台灣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下。但是蔣介石不但不願意,更超越管理權限而擅自把台灣併入中華民國,作為其第三十五省。
陳誠劫收台灣後, 1947年爆發228事件,激發台灣人民爭取自決權與獨立運動。1949年5月19日 陳誠頒布台灣第三次戒嚴令,直到1987年7月15日 零時才解除。
邱永漢向聯合國陳情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邱永漢曾向聯合國寄出請願書,主張「決定台灣未來地位時,應訴諸公民投票」。這透過美聯社與合眾社廣為傳播,引起軒然大波,台灣省議會議長黃朝琴特地為文反駁。當時邱永漢才廿三歲,甫自東京帝大經濟學部畢業。後來邱永漢加入台灣青年社。
底下簡介這半個多世紀以來,台灣人民展開爭取獨立與民族自決的可歌可泣的偉大行動。筆者才疏,懇請學者專家不吝指教與補充,以免筆者誤人子弟。引述管見,敬請註明資料來源,感恩。首先我們就歷史上台灣人民有關自決權的類似活動,先做個簡短回顧。
第一節 歷史回顧
在台灣歷史上,人民表達自決權的起義行為不絕如縷。例如荷蘭時代的郭懷一起義與滿清時代的三大起義(朱一貴、戴潮春、林爽文)皆屬之。1895年日軍入主台灣前,曾經有人主張以公民投票決定台灣歸屬,但是因為滿清是戰敗割地給日本,公投不合乎國際慣例而作罷。儘管如此,該年五月唐景崧發表《台灣民主國獨立宣言》。而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1914年威爾遜總統號召民族自決。余清芳雖無受到其影響的證據,也於1915年發表起義宣言《大元帥余告示文》,要求「恢復台灣」。
台灣人民在武裝抗日失敗後,展開波蘭壯闊的文鬥。1920年代適逢日本大正民主(1912-26),蔣渭水等人掀起文化與社會、政治運動,例如成立台灣文化協會、台灣民眾黨、推動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這些活動都因為二次大戰爆發而遭到日本總督取締結束。戰後台灣人民分別在海外與國內,掀起自決與獨立運動。
第二節 台灣與自決權:海外篇
(一)廖文毅: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1956-65)
1948年9月廖文毅在香港寄信向聯合國與其會員國請願,表達台灣獨立願望。1950年5月在日本成立台灣民主獨立黨,主張台灣先由美軍接管、再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前途。1952年與1954年世界聯邦分別在廣島與東京召開亞細亞會議,廖文毅都率團參加,提出「讓台灣人民投票決定前途」訴求。1955年4月亞非會議在印尼萬隆舉行,廖文毅譴責蔣介石政權非法佔領台灣與獨裁統治。
1956年228廖文毅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擔任大統領。1957年8月馬來亞聯邦獨立慶典,首相東姑拉曼邀請廖文毅大統領參加,陳智雄擔任駐東南亞特使。1965年廖文毅因為蔣政權凍結他在臺灣的資產,放棄臺獨主張返回臺灣,獲得特赦。
(一)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美國3F (1956-70)
1956年元旦五個台灣留美學生,在美國費城成立3F (Formosa for Formosans),宣揚台灣獨立。1958年正月3F 改組成為台灣獨立聯盟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 UFI)。1961年八月初,陳以德發動第一次示威,在紐約聯合國大廈前向來訪的陳誠副總統嗆聲。1966年6月3F 與美國各地台獨組織合併,在費城成立全美台灣獨立聯盟(The United Formosans
in America for Independence, UFAI)。
(二)日本「台灣青年獨立聯盟」(1960-)
1960年228王育德(明治大學講師)成立台灣青年社。1965年王育德與黃昭堂、許世楷、金美齡等人把它改組為「台灣青年獨立聯盟」,並在東京都銀座示威,要求聯合國支持台灣自決。邱永漢與辜寬敏加入後更擴大組織。1970年元旦併入台獨聯盟。
此外,1967年史明成立「獨立台灣會」,定義為「社會主義的黨」,並發行〈獨立台灣〉月刊。矢志投入台灣獨立運動。
(三) 世界台獨聯盟時期(台獨聯盟1970/1/1 /-)
1970年元旦,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FAI)與國內外其他四個台獨組織合併,改稱世界台灣獨立聯盟(The World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 WUFI)。1992年聯盟總部遷回台灣。
這四個組織乃是日本台灣青年獨立聯盟(辜寬敏任委員長)、加拿大台灣人權委員會(1964-)、歐洲台灣獨立聯盟(1967-)、國內台灣自由聯盟。
第四節 台灣與自決權:戒嚴時期的台灣
(一) 《台灣人民自救宣言》, 1964
1964年9月20日彭明敏與謝聰敏、魏廷朝提出《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揭櫫三大目標(建立新國家、制定新憲法、加入聯合國)與八點原則(總統普選、政黨政治、保障人權、健全文官、革除貪污、遷徙自由、廢止特務、裁減軍隊)。
宣言拆穿蔣介石反攻大陸神話,提出台灣人民自救之道:「我們更要在國民黨
與共產黨之外,從台灣選擇第三條路-自自救的途徑。讓我們團結奮鬥,摧毀蔣介石的暴政,建設我們的自由國土。」
(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1970年代三宣言
1970年代戒嚴期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舉自決權。在總幹事高俊明牧師領銜下,先後發表三篇聲明:1971年《國是聲明》、1975年《我們的呼籲》、1977年《人權宣言》。
1971年12月發表《國是聲明》,全稱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及建議》:「我們對尼克森總統即將訪問中國大陸的事甚為警惕。有些國家主張將台灣歸併中共政權,也有國家主張讓台北與北平直接談判。我們認為這些主張的本意無異於出賣台灣地區的人民。我們反對任何國家罔顧台灣地區一千五百萬人民的人權與意志,只顧私利而作出任何違反人權的決定。人權既是上帝所賜予,人民自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
1975年11月發表《我們的呼籲》:「幾年來,我教會一直堅持『國是聲明』的原則與信念,一再主張任何世界強權不得宰制我國家之命運。唯有我們自己的人民才有權利決定自己之命運」。
1977年8月發表《人權宣言》,全稱是《人權宣言: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主張建立台灣為「新而獨立的國家」。當時美國國務卿范錫即將訪問中國,長老教會擔心美國將和台灣斷交,第七艦隊撤離台灣海峽,台灣生存面臨威脅。
《人權宣言》說道:「卡特先生就任美國總統以來,一貫採取人權為外交原則…。我們要求卡特總統…在與中共關係正常化時,堅持保全台灣人民的安全、獨立與自由。面臨中共企圖併吞台灣之際…,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一千七百萬住民決定。為達成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願望,我們促請政府於此國際情勢危急之際,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三) 黨外人士共同聲明:自決權(1978/12/25 )
1978年初,非國民黨籍候選人為了迎接年底立法委員增補選,成立「黨外人士助選團」,以黃信介、姚嘉文、林義雄、呂秀蓮、施明德為核心。
這場選舉不幸遭到取消。12月 15日中美兩國簽訂《中美建交公報》,次日卡特總統宣布次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蔣經國宣布停止年底立委增補選。25日黨外人士發表國是聲明,提出自決權:「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命運應由一千七百萬人民決定。」 12月15日 美國宣佈將與中國建交,次日國民黨宣佈停止選舉。25日黨外人士發表《黨外人士國是聲明》,要求恢復選舉,提出自決權:「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命運應由一千七百萬人民決定。」次年1979年12月10日發生美麗島事件,俗稱第二次228事件(參見本書末篇文章「美麗島事件與大審」)。
第五節 台灣與自決權:民主進步黨
1986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成立,陸續通過數個有關台灣主權的決議文:
1. 四一七決議文(1988/4/17 )
1988年4月17日民進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全代會)通過:「台灣國際主權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台獨黨綱(1991/10/7 )
如今《台獨黨綱》已經凍結,乃是民進黨歷史文獻。《台灣前途決議文》取而代之,成為民進黨最高指導原則。《台獨黨綱》是於1991年10月7日 民進黨全代會通過的,提出六項基本主張: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創新進步的教育文化、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
而在建立台灣共和國方面,指出「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當時台灣雖然已經解除戒嚴,但是刑法第100條「禁止主張分裂國土」條文尚未廢除,民進黨通過《台獨黨綱》恐怕會遭到解散。幸虧謝長廷協調,通過「四個如果」決議文:「如果國共片面和談、如果國民黨出賣台灣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統一台灣、如果國民黨不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則民進黨主張台灣獨立」。
1991年8月筆者以 Taiwan International Support Group名義,印製250封信函,托人從日本寄給世界各國。簡述台灣歷史發展,曉以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附上417決議文與台獨黨綱摘要。
1999年5月民進黨全代會迎接次年總統大選,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決議文指出「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台灣前途決議文》誰是原始提案人?新潮流說是其才子梁文傑,蔡百銓說是他自己。誰是誰非,就由讀者判斷。
第六節 鳥籠《公投法》2003
2003立法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2009年修正第35條),其中「防禦性公投」條文就是站在主權已定,而公投是用來「凝聚維護主權的國民意志,而不是創設國家主權」這一個概念上。
《公民投票法》第一章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於四個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有人惋惜蔡同榮版本主張的國家定位議題遭到封殺(包括國旗、國歌、國號、領土變更、國家主權等),其實這些議題也屬於「重大政策」之範疇 。至於「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未免太瑣碎與無聊。
《公民投票法》本質是反公投。它有兩大缺陷,保證任何公投題目都不可能通過:(一)把行政院的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地位凌駕於人民意志之上。第五章規定公投題目必須經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核可,人民才可發動公投的提案、連署行動」;(二)以太高門檻扼殺民意,使之動彈不得:第三章規定提案人數與連署通過人數的門檻設定太高:全國性公投必須分別達到最近總統大選人口的1%與5%,地方性公投必須分別達到最近縣市長選舉人口的2%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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