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台灣與民族自決權(上)

台灣與民族自決權(上)

人權講師、前民進黨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幹事 蔡百銓



蔡百銓與台北市立大學史地系學生參訪景美人權園區(前左二為馬來西亞僑生陸熳琳)(2015/12/04)。史地系與台北市南海路「228國家紀念館」合作,開授「228事件與人權研究」,蔡百銓負責人權部分。

    
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他們憑著這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謀求其經濟與社會、文化發展。
                                         -《兩盟約》第一條第一款
各國人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本國的社會制度。有權維護本國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干涉、控制和顛覆。
                                     -中美《聯合公報》中國方面聲明,1972             
      
台灣歷史上最嚴重的人權問題,莫過於四百年來政權更迭頻繁,台灣人民都不曾享有發言權,不曾主宰自己的命運,以致每個朝代都曾發生各種型態的228事件。人為刀殂,我也魚肉。台灣人民如何扭轉這種宿命?

2012年台灣加入聯合國《兩盟約》,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正式與國際人權主流接軌。《兩盟約》已經國內法化,其各自第一條條文都明揭民族自決權(right of all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自決權自動成為全體台灣人民享有的權利。民族自決權當然應以公民投票表達,但是2003年立法院通過反公投的鳥籠《公投法》能否保障台灣人民享有這種權利?

本文摘要筆者正在修潤的拙著《台灣與聯合國兩盟約:從世界人權宣言談起》相關章節,分為上下兩篇。上篇介紹民族自決權,下篇再進入正題。緣「228國家紀念館」與臺北市立大學史地系合作,開授「228事件與人權研究」,筆者負責人權部分已經三年。原本筆者根據拙著《邁向人權國家》相關章節唸唸即可,但是筆者不憚其煩將之修潤擴大為講義,再補充資料整理成書,準備自費出版。唯有寫書,才會留意相關細節,進而建立完整論述與思想體系。筆者自修研究人權,才疏識淺,敬請不吝指教。如果引述本人言論,敬請註明資料來源。感恩。

自決權是一切人權的前提

民族自決權源於天賦人權說與人民主權說,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與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乃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歷史文獻。

戰後聯合國成立托管理事會(Trusteeship Council),積極推動民族自決權,也陸續通過許多相關決議案(詳下)。1952年聯大「屬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決議案:「人民與民族應該先享有自決權,然後才能保證享有一切人權。」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覆巢之下無完卵,其他人權都將徒托空言。

1960年聯大通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民族獨立宣言》,簡稱《解除殖民宣言》,次年成立解除殖民委員會。但是宣言缺乏國際法約束力,故聯合國把民族自決權納入1966年《兩盟約》,作為其第一部份第一條(第一部分就只有這一條條文)。如今全世界前殖民地,除了台灣之外,在政治上幾乎都已獨立,自決權強調的重點也跟著轉移。

《兩盟約》民族自決權三個條款

《兩盟約》承認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這包括三部分:(一)個民族享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追求其經濟與社會及文化目標、經理與處置其自己的資源的權利;(二) 它也承認每個民族的生存手段不被剝奪的消極權利;(三)對於仍然負責統治非自治領土與托管領土的締約國施加一種義務,此即鼓勵與尊重這類領土的自決權。

《兩盟約》各自第一部份第一條明揭民族自決權,三個條款文字完全相同:
一、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他們憑著這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謀求其經濟與社會、文化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自身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每個民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剝奪其自己的維生手段【此即所謂自然資源永久主權,詳下】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和託管領土的國家,都應該根據《聯合國憲章》之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且尊重這種權利。

聯合國與自決權:編年紀事

1945年聯合國剛成立時,只有51個會員國,當時絕大多數國家仍是殖民地(目前已有193個會員國)。聯合國因而陸續通過許多有關自決權的文獻:

(一)1945《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聯合國之宗旨爲: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爲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二)19461214聯合國大會1516號決議文「讓殖民地自決獨立」。當時全世界還有74個尚未自治的殖民地,應促其獨立。這些殖民地包括夏威夷、關島、波多黎各、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台灣則被納入中國,不在名單上)。
(三)1950年聯大421決議案,確認民族自決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四)1952年聯大「屬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決議案:人民與民族應該先享有自決權,然後才能保證享有一切人權。
(五)19601514號決議案《給予殖民地國家和民族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簡稱《解除殖民宣言》(Declaration on Decolonization)。宣言共有七個條文。其第二條規定:「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他們憑著這個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發展其經濟、社會和文化。」
(六)1961年聯合國成立「解除殖民特別委員會」,執行《解除殖民宣言》;
(七)1966年《兩盟約》,其序言與第一條文字完全一樣,闡釋自決權。
(八)197211月聯大2908號決議案,重申1946年「讓殖民地自決獨立」決議文;
(九)1990年聯大宣布1990-2000年是「根除殖民主義國際十年」(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the Eradication of Colonialism),並且採行具體行動方案(Plan of Action)。2001年與2011年分別繼續推動第二個與第三個「根除殖民主義國際十年」。2014年仍有17個領土列名「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名單」。

託管理事會

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成立六大機構,包含託管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監督七個會員國治理下的十一個託管領土(trust territories),讓這些領土準備三種選項(自治、獨立、加入鄰近獨立國家)。1994年最後一個託管地帛琉選擇獨立建國。聯合國讓託管理事會名存實亡,因為如想把它廢除就得修改憲章。

中國有關自決權的言論

本節介紹中國三份有關自決權的言論,至於中國是否落實則是另外一回事。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訂《聯合公報》時,附有「中國方面聲明: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國家要獨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國家不分大小應該一律平等,大國不應欺負小國,強國不應欺負弱國。中國決不做超級大國,並且反對任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爭取自由、解放的鬥爭。各國人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本國的社會制度。有權維護本國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干涉、控制和顛覆。」

20149月習近平接見台灣某政黨代表時說:「兩岸選擇不同的政治發展道路,台灣同胞對於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的選擇,大陸予以尊重;對於台灣政治發展道路對其自身社會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帶來的影響,大陸無意評論。但是希望台灣方面尊重大陸13億人民的選擇與追求。」     

2015年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中,也有一段尊重多樣、求同存異的句子說:「我們主張維持世界多樣性,提倡國際關係民主化和發展模式多樣化。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世界上的各種文明、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應彼此尊重,在競爭、比較中取長補短,在求同存異中共同發展。」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1966年《兩盟約》各自第一條第二款談的就是自然資源永久主權(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早在1958年聯合國就成立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委員會、1962年聯大就通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決議文。自然資源主權通常與民族自決權相提並論。

過去殖民帝國佔領亞洲、非洲、拉丁美洲殖民地,榨取原料(自然資源)是其主要動機之一。如今許多殖民地在政治上獨立了,但是前殖民帝國仍然透過「新帝國主義」機制,繼續壓榨與控制其自然資源。開發中國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發展國家經濟,要求行使這種主權。

在實際運作方面,開發中國家為了維護「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採取種種措施,包括廢除外國資本的租讓地和永久開採權;透過徵用、沒收或補償等方式,把外資企業國有化;加強對於外資企業的監督、限制和管理;努力改變單一經濟狀況;強化原料生產國和出口國組織,要求公平合理制定原料出口價格,實現初級產品價格指數化;改變不平等貿易條件等。而在海洋自然資源方面,有些國家要求擁有對其領海基線外200海里內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和專屬管轄權;要求劃定專屬漁區並行使漁業管轄權等等。這些努力取得不同程度的進展和勝利,但因新帝國主義阻撓破壞,必須繼續長期奮鬥。

聯合國曾就「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努力:(一)1958年設立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調查自然財富與資源永久主權,作為自決權基本要素;(二)1962年自然資源永久主權決議案(Resolution 1803 XVII):一、各國人民及各民族行使其對自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必須為其國家發展著想,並以人民福利為依歸。(中略)七、侵犯各國對其自然財富與資源的主權,即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原則,且妨礙國際合作的發展與和平的維持。八、主權國家或在主權國家間自由締結的外國投資協定,應誠意遵守;各國及國際組織均應依照憲章及本決議所載原則,尊重各國人民及各民族對其自然財富與資源的主權;(三)1966年《兩盟約》各自第一條第二款;(四)1974年《關於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宣言》;(五)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確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肯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六)1986年《發展權宣言》:人類發展權也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包括在兩項關於人權的國際盟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對其所有自然資源和財富行使不可剝奪的完全主權(第一條第二款)(待續)。關於作者,參見「瞧蔡百銓這傢伙」、「蔡百銓- Wikia百科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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