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台灣的下一步 需要新國家名稱與制定新憲法

台灣的下一步 需要新國家名稱與制定新憲法
阿湯哥 (曾留美主修財經多年 自由台灣黨終身志工)

值此日前巴拿馬和「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讓我們深感現在小英政府繼續沿用「中華民國」恐無法在維持現狀,因為中共已經片面地改變現狀,「中華民國」在國際上恐怕也無法存活下去?!當然,我們主張台獨建國的有識之士,早就已經建議當局應以「台灣」之名制憲建國重新出發,以昂首於世,重新立足於國際社會。令我們痛心疾首的是,民進黨原有的「台獨黨綱」在其再度執政後,換了位置、變了腦袋,背棄了「台獨黨綱」不提,現在演變論述成「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她的國號叫『中華民國』」。這種論述的說法就是被稱之為「華獨」的主張。

日前筆者拜讀李筱峰教授投書於自由時報的兩篇大作,如台灣國號的選項([1])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成分([2]),此和本議題的台灣新國家名稱與制定憲法是息息相關。李教授的若干論點有其獨特立意與申論精闢之處,但筆者無法完全苟同,僅部分同意並引為參酌之用,餘者概不予以同意。茲抒發個人論述如後:

一、李教授表示:「華獨」與「台獨」同樣都不為中國接受,自不待言。「華獨」與「台獨」勢必敵對嗎?「華獨」與「台獨」之間沒有兩全其美、兼容並蓄的途徑嗎?李教授說:「台灣」、「台灣共和國」當然是最名副其實的第一志願國號,但內部恐引起了反彈。1971年蔣政權被逐出聯合國時,當時曾提出「中華台灣共和國」(The Chinese Republic of Taiwan)與雷震也提出「中華台灣民主國 (The Democratic State of China-TaiwanSin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aiwanDemocratic Republic of Sino-Taiwan)」。他建議說:「華獨」與「台獨」勿執己見,各讓一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何?筆者認為若以當時的時空背景論之,「中華台灣」是勉強可以接受的名稱,至少可保有主權國家的地位,並且也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因為在蔣家父子主政下的國民黨,高壓集權統治,一黨獨大,黨政軍特合一,我們台灣人在白色恐怖下實無力反抗,故莫敢不從;加上中國在毛澤東的主政下,當時尚未真正強大起來,對於我們的政治、軍事、經貿等尚未感受到難以承受的壓力。時至今日,中國在「大國崛起」之後,近兩千枚飛彈始終對準台灣,在南海島上建構軍事設施與東海的釣魚台列嶼亦意圖染指,對美、日安保條約也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同時在台灣內部如連、馬等人始終和對岸唱和,把台灣置入「九二共識,一個中國」的架構下,若我們仍然抱著「中華」的國號不放,甚而在國際上還要和中國爭正統的中國代表權,必定加速自己的死亡,這是等死、慢死或者必死吧!至於走台獨建國的路線,才有一線的存活希望與生機,所以我們應當義無反顧。故筆者堅持使用「台灣」、「台灣共和國」作為我們未來的國名,台灣就是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更不是中華()台北。

二、台灣必須制定符合「台灣」現狀與時宜的新憲法:明確規範台灣的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因為過去從中國大陸帶過來的「中華民國」憲法不符合台灣的現狀,硬生生的植入「台灣」是不切實際,而且始終產生格格不入的「抗體 (antibody)」情況。參酌李教授「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成分,得知中華民國的()憲法是荒唐的,它竟然是在其他地區醞釀出來的(外來的),並不是在台灣原生的法律。加上當時「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此期間內台灣很不幸的(或說很幸運地)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台灣在日治時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193655日明令宣布,即所謂「五五憲草」。該「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規定(第四條)如下:「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疆域。」我們發現台灣並沒有被列在其「固有疆域」中,而早已獨立的蒙古,以及在日本操控下的東北(滿洲國),卻都列在其領土中。由此顯見,國共兩黨一直都無法認識自己並正視真實的情況。從過去的蒙古至今日的台灣皆和牠們無關,還是無法忘情舊地和他土。此舉像是癡心的瘋漢子迷戀人妻般,堪稱無恥至極。此外,根據1936年公布,隔年再做若干修訂的國大代表選舉法,台灣也未被置於中國各省市配額中,而是被置於「特種選舉人」(這是非常奇特的制度,我們也不知道其設計的精神與緣由?!)也和檀香山、秘魯、墨西哥、印度等其他23個國外區域並列,只分配到一名「華僑」代表的名額。19461112日制憲國民大會在中國南京召開,此時才有台灣的17名代表參加。這部憲法草案終於在同年1225日三讀完畢。「中華民國憲法」於焉產生。回顧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誕生的過程中,台灣當時仍在日本殖民統治下,和其關係真的是微乎其微,甚而無關也。在1936年的五五憲草中有關領土的規定,不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而且在國大代表選舉辦法中,也沒有台灣的代表。由此顯見台灣當時和中國是風馬牛,不相及也。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在即將成形的最後一刻,莫名其妙的台灣才有17名制憲國大代表,匆匆趕赴南京參加會議,前往墊背(「背書」),騎尾包衰,成為「替死鬼」,更為後來的台灣帶來無窮無盡的禍害?!更讓人感到遺憾與痛心的是,這17名台灣代表在開完會回來的兩個多月後,台灣竟然爆發了震撼全台的「二二八事變」,他們之中有人遭到國民黨的殺害身亡。

參考資料:
[1] 李筱峰,2017。〈李筱峰專欄〉:台灣國號的選項,自由時報624日。

[2] 李筱峰,2003。「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成分,自由時報:103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